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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巴拿馬文件談OBU

-巴拿馬洩露文件事件引起了全世界的關注-葉清宗

     目前熱門國際新聞「巴拿馬文件」揭露個人濫用境外公司藏金,造成冰島總理岡勞森下台,因媒體非整體報導, 又被不肖財稅顧問誤導,事件發生後,已設立境外公司的朋友,不約而同詢問同一類問題:「台灣國稅局不可能到境外免稅天堂的國家查資料,到外國銀行更查不到?!境外公司在外國銀行往來,是不是比本國OBU往來安全?」這類問題與想法,都是個人異想天開與民間以訛傳訛的結果,

特地將”巴拿馬文件”的重點與感想,摘錄如下。

..「巴拿馬文件」事件名稱由來

在巴拿馬,有間名叫莫薩克‧馮賽卡律師事務所(Mossack Fonseca & Co.),這家事務所「可能」協助客戶隱藏財產,以利販毒與軍火洗錢漂白、政治獻金逃稅,主要利用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與信託來隱藏金主的真正身分。其中揭露了各國政治人物與高資產人士未曝光的海外資產,這份文件就取名為「巴拿馬文件」(Panama Papers),這次事件對境外公司的逃稅規劃是一次重大打擊!

.「巴拿馬文件」文件洩漏原因

    傳說該事務所的一位匿名員工(另一說外部駭客)將過去40年來,客戶用過的21萬家境外公司資料及往來EMAIL信件、PDF、圖片,於2015年揭露給德國的南德日報同仁歐伯麥爾(Bastian Obermayer),資料量高達2.6TB(史上最大洩密案),又輾轉交給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

.文件內容:

1.一大批洩露出來的文件,披露了權貴們如何利用避稅天堂來隱藏自己的財富。

2.這些文件顯示了法律服務公司「莫薩克·馮賽卡」如何協助其客戶洗錢、避開制裁以及逃避稅賦,日前洩露的文件顯示,多名現任與前任國家領導人都有涉嫌利用空殼公司(境外公司)在離岸金融中心(離岸銀行)來洗黑錢。

.台灣政府對該事件的應變策略

      財政部稱會就「巴拿馬文件」成立解密小組,儘快了解相關資料是否涉及逃稅。同時,政府為防止台灣營利事業藉由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子公司,再以保留盈餘不分配,以規避台灣營利事業所得課稅17%,或轉換為假外資身分來規避境內外所得免予合併課稅,財政部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之研究」決議,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制度」及「按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等反避稅制度,將該外國子公司視為我國居住者,但目前仍待送入立法院審查。

.巴拿馬文件效應後,境外公司在OBU往來的影響

     為了本身節稅分散風險資金調度特殊交易的需要及配合交易對象特殊要求,而成立境外公司是目前唯一的選擇,境外公司資金之超作不外乎在國外金融機構或在國內銀行核准設立之OBU往來,巴拿馬文件效應後,境外公司在OBU往來是否會發生影響,筆者看法如下

()合法性:

1.報備補報備: 設立境外公司不代表當事人一定有進行不法活動:諸如台商到中國大陸或東協十國等地投資,因台灣與該被投資國沒有邦交,沒有投資保障協定.沒有租稅協定等, 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投資是一種無可奈何的商業行為。但是依規定,台商到海外投資前,依規定必須先向台灣經濟部投審會報備。

 2. 補報備:若未報備,可以在主管機關未查獲前主動補報備。

().合法的租稅規劃:

1.無合法的租稅規劃下:

a.有人心存僥倖,藉由境外公司在國外銀行開設帳戶(例如香港及

新加坡),以為台灣稽徵機關或檢調單位不易追查,但是開戶的

金融機構與提供規劃的事務所員工(如巴那馬文件),若向台灣單

位具證檢舉(獎金很高),將功虧一饋,只有合法的租稅規劃才能

高枕無憂。

b. 若股東利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投資公司,收取台灣母公司的貨款及盈餘,企圖隱匿台灣母公司營業收入及盈餘,規避營所稅及個人綜所稅,此舉動已經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公司負責人觸法受刑,不可不慎。

2. 合法的租稅規劃:

若國人利用境外公司到海外進行投資理財,經合法的租稅規劃,

無論個人名義或境外公司名義下投資,獲利皆屬海外所得,並無

逃稅行為,仍屬可行。

 

().境外公司往來銀行選擇(OBU或海外銀行):

1.境外公司在OBU或國外銀行往來何者為佳?

從上述資料顯示, 境外公司在OBU往來似乎比國外銀行往來為佳。

 

2.從資料保密角度看,境外公司在OBU或國外銀行往來哪裡較安全?

   

部分設立境外公司的業者,設立時都會為此事情困擾,它們通常會問協助設立境外公司之律師.會計師或顧問管理公司,他們幾乎都建議”境外公司在國外銀行往來為佳”理由是”OBU是本國銀行其中一個部門,而本國銀行依然受制於本國政府管轄;故本國OBU的隱密程度絕對有限,這是不用懷疑的事",有的甚至引用93.11.0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摘要”關稅總局函查OBU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 僅看摘要不研讀內容,又不懂進出口作業程序,”斷章取意” 儼似”專家”發表闊論,大做文章,做了錯誤的誘導,"勞師動眾””翻山越嶺””遠渡重洋到海外開戶,遙控操作。

 

3.筆者為”轉型正義””釐清事實”讓合法做生意或投資者所設立境外公司,能正確找到「安心.方便」的往來銀行-OBU,自告奮勇挺身而出,撰文說明。

(1).台灣有明文法律規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8條規定

「除非法院判決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提供往來資料」,

a. 法院判決指:最終法院判決定讞。

b. 其他法律規定:諸如「FATCA 肥咖條款

FATCA是指美國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又稱為「肥咖法案」,主要防堵美國公民(含雙重國籍者)利用海外帳戶逃避稅收,要求外國金融機構與美國國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簽定外國金融機構協定("FFIA"),簽約的外國金融機構須配合提供美國公民的帳戶資料。此條款乃針對美國公民(含雙重國籍者)利用海外帳戶逃避稅收,與美國簽合作之世界各國金融機構皆須遵守,非獨台灣之OBU

(2).”專家”不了解進出口通關實務,法規解讀錯誤:

    93.11.0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摘要”關稅總局函查OBU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筆者將該函內容說明第三點重點摘錄如所稱「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爰該局為查明進口貨物之正確完稅價格,依關稅法規定調查其他與核定完稅價格有關資料,得備文逕洽相關銀行查詢,毋庸報財政部核准- - - - -」。

*其他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關稅總局具有調查權支機構

  *調查其他與核定完稅價格有關資料:指關稅總局調查經境外公司 

   透過 OBU國內外出進口之商業發票內容及金額外,其他如境外

   公司之資料或資金流向等資料不得調查。

*93.11.0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摘要”關稅總局函 

 OBU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一文,由於誤解過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463以金管銀()字第0940012722號函予於作廢。

 

     筆者認為只要做好合法的租稅規劃,若國人利用境外公司到海外進行投資或理財,並無逃稅行為,選擇在OBU往來較海外銀行往來方便安全。

 

   筆者善意勸導”自稱專家”發表闊論大做文章前,先做做功課,不要斷章取義用”11年前已作廢資料做了錯誤的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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